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市中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家庭中有在职人员,但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失业保险期满后不能就业且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居民;其他原因造成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
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一是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二是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共同负担,对确实无力承担的单位由财政兜底。凡实行财政与企事业单位共同负担保障资金的地方,1998年底前要过渡到主要由财政负担的方式上来。
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核定:各地根据居民最低生活需要和市场价格等因素,计算出月人均最低消费金额,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来源情况,划定出一个最低生活保障线,由政府授权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对保障对象确定和保障金领取方法制定出相应的管理细则和实施办法,以便于执行和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经济日报》98.3.11)